发布日期:2019-09-03 浏览次数:1667
安徽省地质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省地质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学术水平,加强业务建设,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本馆实际,特设立安徽省地质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和学术的咨询、参谋、审议机构,在博物馆的领导下,负责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咨询、建议与指导等事项。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为馆制订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的计划方案、发展规划,学术、科研管理改革的政策与措施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指导馆各类展览项目,对展览主题、内容设计以及形式设计方案进行学术讨论,提出可行性意见;
(三)受博物馆委托,评议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建议人选;
(四)指导博物馆学术交流活动,推荐国内外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五)指导博物馆科学研究工作,审定馆内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评价,推动本馆对外承担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工作,组织项目的内部评审;
(六)指导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调查和评议有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七)审议博物馆人才的学术评价、成果奖励;
(八)承担博物馆交办的其他学术事务工作。
第三章 委员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办事公道,学风正派,清正廉洁,热爱博物馆事业,热心委员会工作;
(二)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取得突出的科研或科普业绩,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从我馆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因专业需要,可聘请馆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外聘专家可占20\%左右。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尽量保证学科领域的代表性、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拟任人选由博物馆研究室会同办公室按照委员条件进行提名。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人选(包括主任、副主任人选)经馆支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博物馆馆长聘任。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需要替(撤)换时,应按照本章程规定及时补选。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学术委员会可聘任馆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委员7人,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副主任人选从当选的委员中产生。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博物馆研究室,与研究室合署办公。
第五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术委员会职责所涉及事项有知情权;
(二)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四)对博物馆科研及学术活动及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尽的义务: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术规范;
(二)努力推动博物馆学术研究工作,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四)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程进行,未列入议程的评议性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六条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参与会议讨论或说明情况,但不参加表决。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数须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调查研究后待下次会议再行表决。
第十九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主动说明情况并回避。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周提交学术委员会委员,以保证委员在会前有足够时间思考和准备。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博物馆支委会会议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