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正式名称为安徽省古生物与地质遗迹学会。英文名称:Anhui Society of Palaeontology and Geoheritage,简称ASPG。

第二条  本会是我省古生物与地质遗迹、地质环境和古生态调查、研究、保护工作者及其爱好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古生物与地质遗迹、地质环境和古生态调查、研究、保护、利用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学会党组织的政治引领、思想引导和组织保障作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团结、组织全省古生物与地质遗迹、地质环境和古生态科技工作者、相关管理者及生产经营者和广大古生物与地质遗迹、地质环境和古生态爱好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赢的发展理念,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倡导爱国、创新、求实、协作、奉献、育人的科学家精神,构建民主和谐的学术生态,为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建设美好安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驻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省内外古生物与地质遗迹、地质环境和古生态等相关自然资源的情况调查、科学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组织开展古生物与地质遗迹、地质环境和古生态方面的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

(三)组织开展古生物与地质遗迹,地质环境和古生态等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积极创建“全省科普教育基地”,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科学技术,促进全民科学素质提高;

(四)充分利用本会人才、信息和联系广泛等优势,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本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就相关领域的技术问题研制技术标准,提供决策咨询,发挥智库作用;

(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职能转移,组织会员开展科技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积极做好古生物化石与地质遗迹保护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公园建设、地质博物馆管理等方面的政府职能转移承接,以及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六)做好本领域人才发现、培养和举荐工作,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营造良好环境;

(七)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做好服务会员工作。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古生物学与地质遗迹、地质环境等领域的科研、交流、科普咨询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和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

1、古生物与地质遗迹、地质环境和古生态等相关领域从事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人员;

2、古生物与地质遗迹、地质环境和古生态科学的爱好者;

3、从事古生物与地质遗迹、地质环境和古生态等相关领域管理和生产经营的领导者和管理者。

(四)单位会员

凡具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古生物与地质遗迹、地质环境和古生态相关工作人员的教学、科研、管理和生产等经营单位及有关学术性团体,可接纳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印发的各种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为本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若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和损害本会声誉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终止事宜 ;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职责时,可不再担任理事,理事单位应提出更换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表彰优秀科技成果和人才,授予荣誉事项;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省科协和省民政厅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方案;

(四)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17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