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博物馆接受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7-08 浏览次数:1525

皖地质馆〔2016〕14号

 

为促进安徽省地质博物馆事业发展,规范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永久地向安徽省地质博物馆捐赠,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捐赠的范围

(一)具有科研、科普、展陈或收藏价值的各类地质标本,包括矿物、岩石、古生物化石等。

(二)具有人文特征的各类宝玉石、观赏石等。

(三)能反映国土资源及相关领域历程的重要见证物和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

(四)资金、设施、设备、技术及其他财产类捐赠品。

二、接受捐赠程序

(一)标本类捐赠程序

    1、捐赠人接待和标本鉴定

由藏品部负责捐赠人接待,询问标本来源等基本情况并作详细记录后上报分管领导。   

由安徽省地质博物馆标本征集办公室组织馆内专家对需要接受捐赠的标本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书面鉴定评估意见。对于难以把握的标本,由标本征集办公室从标本征集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书面鉴定评估意见。

    2、签订协议

    经过鉴定符合入藏标准的标本,由标本征集办公室结合本馆馆藏实际,提出接受捐赠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如遇情况复杂难以决定,提交馆长审定。标本征集办公室负责和标本所有人签订捐赠协议,办理交接手续。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捐赠的,由安徽省地质博物馆会同外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建档、入库

藏品部负责整理并保管捐赠的原始资料,建立捐赠档案,并根据《安徽省地质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办理藏品入库手续。

(二)其他财产类捐赠程序

    1、捐赠人向安徽省地质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2、安徽省地质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物产权转移等事项。

  1.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但又难以确定的,由安徽省地质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4、安徽省地质博物馆按照有关规定,为捐赠人办理相关手续。

    (三)涉及财政资金直接经济补偿或奖励的标本类捐赠,参照《安徽省地质博物馆标本征集办法》执行。

        三、表扬嘉奖

    (一)一般情况下均为无条件捐赠,捐赠完成后由安徽省地质博物馆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如遇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情况,在不涉及财政资金直接经济补偿或奖励的情况下,归之为有条件捐赠。捐赠条件可包括:

    1、给予捐赠人复制品或照片等纪念物。

    2、捐赠标本展出时标明捐赠人姓名。

    3、具有重大贡献和功绩者,可报人民政府给予表彰,举办专题展览,列为特藏集中展览,拍摄电影电视,报纸广播等形式宣传表扬;邀请参加馆内学术活动,聘请为荣誉馆员。

    (二)捐赠条件根据捐赠标本的科研、科普、展陈、收藏价值、数量,或捐赠财产的数量,捐赠人的意愿和本馆的能力,经双方协商确定。捐赠条件明确写入捐赠协议书中。

    四、捐赠品管理

    (一)安徽省地质博物馆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将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标本或财产,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人同意。

    (二)安徽省地质博物馆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守捐赠协议的约定,加强对受赠品的管理,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捐赠人有权向安徽省地质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安徽省地质博物馆将如实答复,对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将认真吸取和采纳。捐赠人如需实地查看捐赠品状况,需提前预约,且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四)安徽省地质博物馆应落实协议中的承诺,并和捐赠人保持联系,以反馈信息。